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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校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05-13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13〕4号)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现任或拟聘专任教师岗位(含思政教师)尚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拟聘为高等学校教师的人员。
   (三)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达到《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试行)》中所规定的要求。
   2.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并考试合格。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以上毕业生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可以免试该课程。未系统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应按规定补修有关课程,并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特许条款:已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条件中(一)、(二)、(三)和第(四)款第4项中规定的条件。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除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者外,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受省教育厅委托,我校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由我校自行组织,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试行)》的要求成立专业评议组,集中在6月1日至6日,自行安排测试并将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情况报人事处。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毕业教学实习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于测试。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条件、申报时间等有关信息向教师发布,使申请人了解资格认定有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杜绝数据录入错误等失误。
   (三)证书遗失、损毁需补发换发的,依照《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进行办理,并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4)。
   (四)5月20日前,各单位将申报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附件3)、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方案(方案中须含各专业评议组组长及成员名单、测试时间、测试地点、各组参加测试人员名单、测试方法等)报人事处师资科。
   
  附件1: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试行).doc
  附件2: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3:申报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xls
  附件4: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doc
  附件5:关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的补充说明.doc
  附件6:教师资格认定任教学科一览表.doc

人事处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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