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 年 5 月 19 日发,职改字〔1986〕第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 [详细]
2013-10-31
-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 年 5 月 19 日发,职改字〔1986〕第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 [详细]
2013-10-31
-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 年 3 月 15 日发,职改字〔1986〕第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 [详细]
2013-10-31
-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 年 3 月 30 日发,职改字〔1986〕第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出版专业人员为社会主义出版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提高学识水平、业务水平,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建设一支适应出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出版专业职务,是根据出版单位所承担的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需要 [详细]
2013-10-31
-
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国家档案局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3月28日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档案专业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干部队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档案专业职务是根据档案专业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详细]
2013-10-31
-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年4月16日发,职改字〔1986〕第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 [详细]
2013-10-31
-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年5月29日发,职改字〔1986〕第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中科学技术研究、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根据实验技术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技术职务是在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 [详细]
2013-10-31
-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年4月2日发,职改字〔1986〕第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使用图书、资料专业人才,提高图书、资料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名称 [详细]
2013-10-31
-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年3月3日发,职改字〔1986〕第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 [详细]
2013-10-3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 [详细]
2013-10-31
共有 353 条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共有 36 页 当前第 30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