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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3-05-12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教职工队伍学历结构,提升教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根据《山东财经大学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党发〔2014〕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统筹规划培养工作。各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合理安排博士培养事宜。

2.注重实效,学以致用。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一般应采取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既满足学校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又有利于个人职业成长。教职工申请报考的专业要与本人所从事工作紧密相关,一般不允许跨专业报考。

3.签约派出,违约赔偿。报考人考取后,须与学校签订《山东财经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培养协议书》,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如有违约,将按约定追究责任。

二、申报条件

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爱岗敬业,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申报人须在学校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工作成绩突出,教学、科研或管理业务水平较高,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热爱学校,学习期满后愿意回学校工作。

三、审批程序

1.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博士报考事宜,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办理报考事宜。根据学校干部管理规定,具有处级以上行政职务人员,脱产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须经校领导及组织部审批备案。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脱产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须经学校研究审批。

2.申报人考取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后,应与学校签订读博协议。

3.考取国内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或自费出国(境)攻读博士的教职工,须与学校解除聘任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四、相关待遇

1.脱产学习期限不超过12个月,脱产期间工资全额发放、校内津贴按所在单位津贴分配相关政策执行。

2.脱产学习期间可正常参加岗位评聘,其间的学术成果(署名本校)可作为其年度考评、聘期考核、岗位评聘的依据。

3.脱产学习期间,教学工作量免于考核,视为合格。

4. 考取国内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或自费出国(境)攻读博士离职的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欲回校工作的,同等条件下按当年度人才引进政策优先录用。

五、人员管理

1.未与学校签订协议脱产学习者,学校将从其离校次月起停发工资、校内津贴等待遇,其离校脱产期间视为旷工。

2.教职工脱产学习期间应与所在单位及学校保持联系,脱产学习结束后,应按约定时间回校工作,逾期未归者,将从次月起停发其工资、校内津贴等待遇。

3.教职工获得博士学位后,应持学位(学历)证书原件到学校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获得博士学位后服务期增加5年,不回校工作或服务期不满要求调离学校的,根据实际服务年限,须一次性向学校返还其脱产学习期间支付的工资、校内津贴等费用,并缴纳违约金2万元。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政人〔2012〕23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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