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