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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政人〔2012〕46号)

作者: 时间:2013-10-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机构设置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意见》(鲁编〔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部各类、各级机构的设置及管理。
第三条 机构设置须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坚持科学规范、精简高效、相对稳定的原则,保证学校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校机构按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教辅四类设置。
(一)处级机构由人事处提出论证报告,提交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科级机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报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学院、教辅部门下设的系、教研室、研究所等机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此类机构不设行政级别,例如:名称为“山东财经大学××学院(部)××系、教研室、研究所”。
(四)以学校冠名且无行政级别的机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例如:此类机构的名称为“山东财经大学××研究中心(或研究所)”。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机构设置实行统一领导、规范管理。未经学校研究或备案同意,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调整机构。
第六条 学校各类、各级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学校各类、各级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
第八条 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各类、各级机构设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设立机构的;
(二)擅自调整职能的;
(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
(四)有违反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所依据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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