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各职能部门、各教辅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鲁人社发〔2023〕4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我校2023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截止2023年12月31日)。
处级干部、辅导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学校有关规定及程序单独进行。
二、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一)德。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情况;做到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情况; 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和技术技能水平,重点了解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和学习调研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担当作为、锐意进取、勇于创造、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为群众职工办实事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五)廉。全面考核廉洁从业情况,重点了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执行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遵规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考核标准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管理岗位聘用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素质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或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学术诚信、清正廉洁、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工作成绩突出,成果显著。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学术诚信、廉洁从业、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取得一定的业绩成果。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职业道德、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或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职业道德、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三)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职业技能水平高,工作有创新,勤奋敬业,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出色,业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职业技能水平较高,工作积极,自觉遵守劳动安全规定,无责任事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职业技能水平较低,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职业技能水平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年度考核实行综合评价,应全面、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
(三)各单位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表现和个人总结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请各单位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并将《2023年各单位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附件2)、《2023年各单位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附件4)报送人事处。
(五)学校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六)将《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七)各单位对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五、考核优秀档次比例
处级干部和辅导员单独考核、单独设置考核优秀比例,各单位优秀人员数额详见《2023年各单位优秀人员数额分配表》(附件1)。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3.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2.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3.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4.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年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5.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2.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3.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4.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5.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
七、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对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对非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二)学校派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办理:
1.援藏、援疆(兵团)、援青、东西部协作重庆甘肃、参加中组部博士服务团的事业单位人员,开展年度考核时仍在援派地且援派超过半年的,在当地进行考核并确定档次,不计入派出部门(单位)应参加考核人数。
2.参加派驻工作6个月以上的省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四进”工作队人员(2023年7月-2024年1月)、省委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委主题教育巡回督导组(指导组)工作人员,分别由省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工作专班、省“四进”工作办公室、省委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优秀档次不占用派出部门(单位)名额,不计入派出部门(单位)应参加考核人数。
3.经组织选派至省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开展年度考核时,仍在上述机构工作且超过半年的,由上述机构负责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按照22%掌握,不计入派出部门(单位)应参加考核人数。
(三)病假(工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四)对受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上档次。
(五)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照《党组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定》(鲁纪发〔202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
(七)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考核不确定档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按年度考核结果增加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八)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档次为不合格。
(九)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组织领导
各单位成立年度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九、时间安排
各单位应于3月11日前完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并将《2023年各单位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2023年各单位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版)、《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附件4)(纸质版)报送到人事处(人才办)430室。
联系人:孙自忠 联系电话:88525203(65203)
邮 箱:scdrsc520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