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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3-10-31 点击数:

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

暂行规定

(鲁人职〔1994〕9号)

为了维护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严厉查处违反评聘政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评聘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擅自制定“土政策”、“土章程”的,必须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地区、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凡有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获奖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报晋升的资格;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审核部门予以取消,已被聘任(任命)职务的,还要由聘任(任命)单位领导予以解聘(撤消);自查实之月起未满五年的不准其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三、有关组织和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负有责任的组织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给予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不该评聘而被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律予以取消。

五、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程序、手续,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六、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委,违反有关规定和评审纪律,搞不正当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批准组建评委会的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撤销其评委会委员资格,以后不准其再参加评审委员会。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七、在专业技术资格、外语水平等考试中有作弊违纪行为者,一律按考试纪律规定严肃处理。凡有替考行为或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的,对被替考和替考者(属于在职干部或党员的)及有关当事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本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自查实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不准参加相应的考试和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晋升;以作弊成绩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应予取消,被聘任了职务的,由单位领导予以解聘或降职聘用。

八、对于违反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收取评审费和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收费问题的规定,乱收、多收或层层加收的部门(单位),除令其将多收的部分退给专业技术人员外,应予通报批评。违反规定滥用、乱支或贪污挪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其主管机关或纪检机关、监察、人事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法定程序查处。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员,可以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方面的处理。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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