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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10-31 点击数:

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1〕10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和《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管理,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维护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是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考核认定合格,并经核准公布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式样、规格、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设计,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版式相应项目一致,长125㎜,宽88㎜。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封面使用深红色(式样见附件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封面使用深棕色(式样见附件2),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封面使用深蓝色(式样见附件3)。

第四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一证一号。证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第1至2位数字为评审年度,第3至5位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代码,第6至8位为各高级评审委员会代码,第9至12位为资格证书的顺序编号。例:编号为“鲁110110010001”,其中:“鲁”代表山东,“11”为2011年度评审,“011”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代码,“001”为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代码,“0001”为该系列(专业)评审通过并经核准颁发的第一本证书。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编号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编号办法办理。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公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备案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省直部门(单位)核准公布或审核认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印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市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有关单位按照统一设计的式样、规格、内容印制。

设区的市及以下单位核准公布或审核认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印制由设区的市确定。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须加盖核准公布部门(单位)公章,照片(本人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处骑缝加盖核准公布部门(单位)钢印,方可有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公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验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相应核准公布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单位验印。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验印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公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分别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单位)人事处按照隶属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统一办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分别由被授权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人事处直接办理。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办理,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发放应及时、准确,证书办理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逐步建立网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查询系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信息库,对2004年统一编号后的资格证书实行网上查询。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有效证明。持证人要妥善保管证书,不得遗失或转借他人。如发现证书丢失,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声明原件作废。主管部门(单位)人事机构携带介绍信等办证材料到相应核准公布部门办理注销原证件和补发新证件的手续。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使用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骗取资格证书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资格,收回证书,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印制、发放和办理证书。对违反规定滥发证书或不按规定程序发放、管理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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