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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优秀教师推荐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7-06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全国和全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58号)精神,我校可从一线教师中推荐1人参评全国优秀教师。为做好此次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数量

各单位从具有教师资格、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中推荐不超过1人参加评选。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校领导和校属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参与此次推荐。

二、推荐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甘为人梯,传播知识,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师德高尚,为人师表,行为世范;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对照评选条件,认真组织,民主择优推荐。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推荐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

2、各单位于2014789:00点前,将《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审批表》(无需盖章,见附件1)、《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单位盖章,见附件2)、推荐对象主要事迹材料(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一式8份报送人事处师资培养科,逾期不再受理。上述材料均需提交书面打印材料,同时提供电子版文档(发送至校内邮箱:wangfb@sdufe.edu.cn)。

人事处

201476


附件1: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审批表.doc
附件2: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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